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产后母婴护 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 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医 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爱婴医院管理监 督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 婴康复机构。
第三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运营应经政府相应管理部门许可,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以“为产妇提供 产后康复的科学服务和良好环境,指导产妇学习和掌握科学喂养和护 理婴儿的方法、培养产妇做一位能科学照顾婴儿生活的合格母亲”、 “促进产妇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提供安全、高质量的母婴康复服务, 以适应母婴及其家庭成员的身心理需要,促进产妇向母亲、丈夫向父 亲的角色转换,提高产妇及家庭自我管理和照护新生儿的能力”为功 能定位,由经专业培训和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帮助并开展服务工作。
第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是指服务对象为刚分娩出院的产妇 及其婴儿的综合性保健服务机构,为产褥期的母亲提供温馨的休养环 境,科学的“做月子”流程;成为新妈妈学习做母亲和实践科学育儿 的场所。服务内容包括婴儿喂养、产妇生活照顾、产后护理、产妇机 体恢复、健康知识培训与传播、以及其他母婴健康保健内容。
第二章设施设备与环境
第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 的工商、食监、消防等许可。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 域,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
第六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 视野开阔。可以为独栋建筑,也可与其他居住性场所共用一栋建筑, 如宾馆酒店等。如为后者,产后母婴康复机构与共用的其他场所之间 应有必要的隔断设施,保证严格的独立性,电梯、楼道也应独立,不 得与其他场所共用。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均应有有足够的安保体系,以 保证母婴的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七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床位设置应在12张以上,应建有 居室、食堂、洗衣房、功能活动室、办公室等基本场所,建有符合国 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
第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 温、控湿、净化设施。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在使用时,室温应保持在 22-26C,湿度适宜,定时开窗通风每日至少两次。产后母婴康复机 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 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电冰箱、洗衣机、 制氧机(小型或家用型)、空气消毒机、应急药箱、轮椅车、清洁用 品及清洗热消毒干燥功能的清洁消毒工具等,每个房间应备有奶具消 毒锅、温奶器等必备的婴儿专用物品。每一处集中工作地点及每一楼 层,必须设置工作人员洗手地点;每个产妇休养单元外,应配备手卫 生装置。此外还应配置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第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 设施。电梯和楼梯要安装梯控和门禁。用于婴儿服务的公共区域(如 托婴室,沐浴间)应定期进行空气和物品培养,以监测消毒效果。空 气培养结果不得检出有害菌。
第十条居室不应釆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 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墙面 应安装双层扶手。
第^一条 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 好隔音处理和噪声控制结构。每间居室还应具有独立的盥洗卫生间, 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 安全扶手、换气扇、呼叫器等。
第十二条每间居室应配设二张单人床或一张双人床、一张婴 儿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床单、被罩、枕套、毯子、褥子、 被子、枕芯(毯子、褥子、被子、枕芯应选用可反复清洗消毒的材料)、 时钟、夜灯、饮水机或电热壶、洗脸盆、污物桶等。床头及卫生间还 需有电话与呼叫器,确保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并具有24 小时冷热水供应,至少每层具有公用的电视机及微波炉等生活设施。
第十三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物桶、 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蚊蝇、鼠、嶂螂设备等。厨房应配设燃气泄漏 报警装置、水电气控制设备、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 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按食品生熟分类存放。
第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内部可以设置医务室,但须经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医务室应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 和药品物资及急救药箱、吸氧设备和轮椅车等。
第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定期检测保养、及时维修、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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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专职负责人要求具有当地常住 户口(或居住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行业基本 知识,掌握行业基本技能。
第十七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设立健康咨询、护理、康复、 膳食营养、餐饮、感染控制与质量管理、安全保障等部门。从事与母 婴护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取得 相应资质并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康复、营养、餐饮等部门也 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康复师、营养师、厨师。
第十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并 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明确服务质量管理职能,规定其余各部门的职责、 权限。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 实践经验,有能力对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 理。服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为产妇及婴儿配备固定的护 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产妇及新生儿需要并能提供服务项 目为原则,建议一名护理员只服务一对母子,最多不得高于三对。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用工须签订劳动 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档案。
第二十一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教育培训及专业考核,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服务
第二十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产 妇和婴儿的健康状况评估。应当要求产妇提供分娩时的出院小结,并 了解产前记录(如本次妊娠经过、妊娠期胎儿生长发育及其他监测结 果)、分娩记录、用药史、心理健康情况及过往精神疾病史等,特别 注意分娩时异常情况及其处理经过,如产时出血量、会阴撕裂情况等; 了解孕期胎儿情况,产程中有否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出生体重、性别、 Apgar评分及出生后即刻的检查结果等。对于处于疾病治疗期、传染 病传染期的产妇或新生儿,有严重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的产妇,不应 予收住产后母婴康复机构。
第二十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在接收服务对象入住时应当与其 签订服务合同,依法维护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和产妇、婴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实行程序化 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对婴儿釆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包括父母的安全教育、新生儿的身份识别及环境安全等。
第二十六条产后营养师宜根据产妇的身体情况提供科学、合理 的、个体化的营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值班、早晚交接班 等制度,保证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夜间值班护理人员必须在值班 岗位值守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值班人员唤视时应立即前往探视。每 日晨,夜间值班人员将夜间情况在早交班上报告。
第二十八条产妇护理服务
一、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每日对产妇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恢复情 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具体内容包括:
一般情况: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产后宫缩痛、 疲劳、心理、进食等。体温、脉搏、呼吸应每日测量一次,连续监测 三天均正常的产妇可改为每周监测,有异常的须每天监测。血压高 者,每日应监测血压1-2次。
生殖系统:每天评估子宫复旧、恶露情况及腹部或会阴伤口情 况。应对宫底高度、恶露的量、颜色、气味情况进行记录,发现异常 应及时就医。
乳房:包括乳房的形状、乳汁分泌情况、乳房肿胀、是否有副 乳及乳头形状,有否凹陷、平坦、報裂等。
二、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仔细评估产妇剖宫产及会阴切口,有无 渗血、血肿、水肿及感染等。剖宫产伤口如有异常渗出应及时就医。 应指导产妇在每次如厕后均用清洁温水清洗会阴,如有会阴切口感染 者应进行常规会阴护理。
三、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协助产妇做好个人卫生及卫生宣教 如:清洗外阴、刷牙、洗脚、洗头、洗澡等。
四、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贯彻“24小时母婴同室”的观念,母 亲与婴儿每天的分离时间不超过1小时,鼓励按需哺乳。应帮助指导 产妇进行正确的母乳喂养,促进母乳喂养成功,争取做到纯母乳喂养 以满足新生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及促进产妇康复。
五、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帮助指导产妇做好乳房护理,促进乳汁 分泌,保持乳腺管通畅以减轻乳房肿胀,防止乳汁淤积,预防乳腺炎、 辍裂的发生。
六、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根据产妇个体情况制定出适当、科学的 运动方法,以促进产妇腹壁、盆底肌肉张力的恢复,防止哺乳后乳房 下垂、痔疮、腰骨氐痛、尿失禁、膀胱直肠膨出及子宫后倾或脱垂。应 指导产妇由弱到强、循序渐进,不要过度疲劳,以达到科学理想的训 练效果。
第二十九条婴儿护理服务
一、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指导母亲使用柔软、透气性好、吸水性 强的一次性尿布。婴儿衣服应采用清洁、柔软、透气性好的便于穿脱 和不妨碍肢体运动全棉织物。反对应用蜡烛包式的包裹新生儿,婴儿 包裹不宜过紧,更不宜用带子捆绑,应保持双下肢屈曲以利髓关节发 育。
二、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掌握新生儿期生理性特点和常见病理情 况,掌握异常和潜在危险症状的识别。每日对婴儿的生理状态进行测 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如有异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进行必要的辅 助检查,如微量血糖、经皮胆红素测定等,如无好转及时就医。评估 的内容包括:
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
皮肤颜色(黄疸情况)、精神反应;
前囱、肌张力及活动情况;
喂养情况及大小便情况;
体重、身长;
脐部;
哭声;
亲子互动;
神经反射(吸吮、吞咽、觅食、握持、拥抱反射)o
三、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严格添加奶粉的指征,帮助新生儿做到 纯母乳喂养。对于不宜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应合理选用人工喂养,应指 导母亲如何进行人工喂养,在母亲有困难时,可由护理人员协助完成。
奶品种类给予一段配方奶或高品质的配方奶粉。
奶量:应根据每个新生儿的体重,天数酌情增减奶量,满足新 生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严格对奶瓶、奶嘴、配奶物品的清洁及消毒配奶。
四、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指导并帮助产妇做好对婴儿的皮肤护 理。应每日为新生儿进行沐浴、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皮肤清洁, 促进血液循环,增进身体的舒适,预防红臀、尿布疹和脐部感染的发 生。鼓励母亲在护理人员指导下于居室内进行亲子沐浴,防止交叉感 染。
五、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指导并帮助产妇每日进行1-2次新生儿 抚触护理,以促进婴儿体重的增加和睡眠节律的改变,帮助婴儿神经 系统的发育、增加婴儿机体的免疫力。为防止交叉感染,抚触者应洗 净双手。鼓励母亲在护理人员帮助和指导下于居室内自行操作。
第三十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嘱产妇按时至指定医疗机构为 新生儿进行免疫接种。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遵守卫生部《新生儿访视 规范》接受医生的访视,并严格按照医生的医嘱从出生后数天开始补 充维生素D (足月儿每日口服400IU,早产儿每日口服800IU)及维 生素A,预防佝偻病的发生。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地区补充开始时间 可不同。
第三十一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对产妇及其家属开展新生儿喂 养及护理知识的宣教和培训,尤其是母乳喂养的宣教和培训服务。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安全、消防、卫生、财务、物资、行政、人事、服务、质量管理、档 案和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 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 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 发事件发生后,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根 据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汇报应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鼓励产后母婴康复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 营风险。
第三十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每位顾客的服务 记录,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服务记录应保留5年,满足可追溯性 要求。服务记录应包括产妇及婴儿每日生理情况、护理及保健内容、 饮食记录等。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第三十七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 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 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 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内部如设立医务室,应当依法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第三十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 量管理体系,以便对其余各部门进行质量监测及定期质量评估。服务 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文件应当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日标、质量手册、 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监控设施的影像资料应妥善保管,满足可追溯性要 求。未经允许,不得外泄。
第六章卫生、消毒管理
第四^一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感染控制部门应根据机构自身 的特点、条件制定卫生及消毒作业文件或标准作业程序,即SOP,明 确不同物品的清洁或消毒方法以及适用于不同服务项目的消毒隔离 规范,并严格执行,记录、保存每一灭菌批次的灭菌过程参数。无相 关消毒灭菌条件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可以与有相应资质的消毒机构 签署有偿服务协议,对于每一灭菌批次的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对方确 认,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感染控制部门应当制定工作人 员卫生守则,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工作人员进入服务区应当穿戴 工作服、工作鞋,必要时戴工作帽、口罩。护理人员进行各种护理活 动前后须进行手卫生如流动水洗净双手(六步洗手法)或使用手消毒 剂进行手消毒。
第四十三条如发现服务对象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 者,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感染控制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 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上报。
第四十四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直接 服务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 事直接服务工作。短期患有感染性疾病的服务人员须暂时调离服务区 直至完全康复。
第四十五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提供良好的环境,保持居室和 功能活动室地面与物品的清洁,每日对地面及室内物品湿拭清洁一至 两次;居室应每日开窗通风两次,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第四十六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至少每周更换床上用品(床单, 枕套,枕巾,被套),保持床单位清洁,必要时及时更换。间接接触 产妇的被芯、枕芯、褥子、床垫等,也应定期更换,至少做到一人一 换。一清洗一热消毒。也可在顾客居住期满后采用床单位臭氧消毒器
对床上用品进行较为彻底的终末消毒。
第四十七条婴儿使用的衣服、包袱、小毛巾应保持柔软清洁, 一人一套,随脏随换,至少每日更换,单独清洗。
第四十八条餐具和茶具应个人专用,使用完清洁消毒。毛巾、 面盆也应个人专用,经常清洗,居住期满后带走。坐便器应每日清洁, 定期消毒。便盆用后及时应用便盆清洗消毒机密闭倾倒,一用一热消 毒。
第四十九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食堂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 品卫生许可证》。生食品、熟制品应认真按《食品卫生法》要求储存、 防止交叉污染。
如自身不具有餐饮条件须由其他单位供应的,相应单位应持有营 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该食物中存在易腐食品如加工食品、奶 制品等,相应单位应采用冷链物流。对于提供食品添加物如月子汤、 月子水的其他单位,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应严防食物中毒,每天 对荤、素食品进行留样,并保留24小时。
厨师应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规。食堂工作人员如检出有禁忌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皮 肤病、肠道病、伤寒等)者必须立即调离。
第五十条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建议尽量减少亲友探视,对探 视人员的出入进行登记。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可以执行禁止探视 制度。对探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清洁措施,如测量体温、洗手、带 口罩等卫生措施,并对探视人员进行健康询问,如患有呼吸道、皮肤 粘膜、肠胃道传染性疾病者不得探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凡在本指南施行前建立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按本 指南做好完善达标工作。
第五十三条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可依据本指南,制定自身的管 理服务标准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