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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程序

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投诉接待与处理程序

 

一、医院投诉接待程序

1.投诉人员投诉请到投诉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71-63626516。

2.接待人员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填写(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医院投诉处理程序

1.接待人员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

2.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双方当场协调处理。

3.对于投诉件,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投诉涉及的情况较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科室,需组织协调、调查核实、研究解决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4.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并不得再予受理: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3.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4.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5.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办公室职权范围的投诉。

四、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办公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联系电话:周一至周五:0871-63626516;周六、周日:0871-63624024、13388800790。

五、投诉人须知

1.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投诉,应注明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和联系电话。 

2.门诊患者应注明门诊时间、科室及门诊医生诊断、治疗等。 

3.住院患者应注明入院时间、科室、床号、住院号、诊断、治疗等。

4.投诉的具体事实应清楚、处理要求应明确。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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